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的通知
苏卫应急〔2006〕26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处置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等的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正常医疗卫生工作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灾害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加强检查,常抓不懈。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已经制定灾害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没有制定灾害事故和应急处置预案的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抓紧组织制定。
三、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建筑物基础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在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抓紧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改建改造方案或改进措施,并积极落实,消除安全隐患。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卫生厅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抄 送:卫生部应急办,省政府应急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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