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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六年度扬州市市直和县级医疗机构消毒质量

 2007-06-12   69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规定,按照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消毒质量监测工作的通知(苏卫疾控[2006]22号)要求,二00六年度扬州市疾控中心对市直和县级医疗机构消毒质量进行了统一监测,结果通报如下:

一、监测对象和监测内容

检测对象为市直各医疗单位,省属驻扬医疗单位,1/3的县级医疗单位。检测内容为医疗场所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疗人员手表面、使用中消毒剂、灭菌器(柜)、紫外线杀菌灯、消毒与灭菌器材、透析液等的消毒质量。

二、监测结果

二〇〇六年度,对8家市直医疗机构消毒质量监测2次,共抽样品589份,合格525份,加权合格率为97%,其中消毒剂、灭菌柜、紫外线杀菌灯、消毒与灭菌器材(械)、透析液全部合格,医疗场所环境空气合格率为53%,医护人员手表面合格率为89%,物体表面为97%(详见附件1)。对7家县级医疗机构消毒质量抽样监测1次,共抽样品217份,合格205份,加权合格率为97.5%,其中消毒剂、灭菌柜、物体表面、灭菌器械全部合格,紫外线杀菌灯合格率为89%,医疗场所环境空气合格率为91%,医护人员手表面合格率为81%,(详见附件2)。

三、结果分析与建议

从以上结果看,市直和县级医疗机构消毒质量是历年来最好的,说明通过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消毒质量工作管理水平得到整体提升,但对照《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尚存差距,建议各级医院合理增加卫生资源投入,进一步改善就医环境,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各医疗单位加强医护人员的消毒业务培训,熟悉掌握、更新消毒业务知识,完善消毒设施,强化环境清洁和洗手的规范化操作,确保消毒工作质量。同时进一步强化医院消毒自身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完善自我检测手段,做好消毒监测工作,以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监督力度,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相关医疗设施,例如中心供应室、血液净化室、洁净手术部等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标准,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确认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附件1 点击下载

附件2 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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